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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相关制度衔接!。 — :。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 :。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按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  第?三十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 第三?十三条 《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继《续享受原待》遇   !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建立个!人账:户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