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营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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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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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
,。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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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
【。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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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第十五条 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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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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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
?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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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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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
: , ?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
—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
,
】 ,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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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 :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 : ?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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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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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
第二十三!条 :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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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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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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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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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 第二十【八,条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
》第二十九《条 :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
《。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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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
第三十!二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佩带工作!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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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
? —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
》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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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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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
《 》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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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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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
》 《 (一)拦截】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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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 《 (三)强行!上下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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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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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
:
? —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
】 《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 》。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
—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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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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