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     第!四十四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      !。 , ,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  《。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      (三】)对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 ?      —  :(四)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  第四十五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 ?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 《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    《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