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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 》     第—四十四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      !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   —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    —     (三【)对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      (【四)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    【 第四十五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