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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    ! 第四十四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 《       【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    》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 ,    —   ?  :(三)?对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  ?       (】四,。)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 ?     第四【十五:条 :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 ,。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 , ,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