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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
】 ?第四十四《条 :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
》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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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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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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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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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 第四十五【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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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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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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