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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  《   第四十四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    】。 ,   ?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 ?       【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 : ,       】 , (三)对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      —  (?四):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     !第四十五《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第四十六条 !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