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 第四十四】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
】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
【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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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 : ,。 : :(,四)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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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
【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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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 ,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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