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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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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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
—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
!(,三,)对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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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
第四】十五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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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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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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