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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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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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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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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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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
? (】四,。)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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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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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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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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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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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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