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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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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 , ,第十九条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 ?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
? :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
—
?
? (【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
! (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七)《工伤康复的》确,认;
】 】(八)?旧伤复发的》确认;
—
— (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十)】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
《 ?上,述,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
】。第二十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
—。 第二十二条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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