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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  第十八条 【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第十九条《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 ,   ?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 ! ,     】    (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 ,。  ?。   ?    (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  (?七)工伤康》复的确认《; ? 《。        】(八)?旧,伤复发的确认; ! ,   》      —(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 , (十?)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    — 上述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 ,     第二十!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  》  :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