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 第十八条 【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第十九条《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
,
?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
!
,
】 (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
,。
?。 ? (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 (?七)工伤康》复的确认《;
?
《。 】(八)?旧,伤复发的确认;
!
,
》 —(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 , (十?)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
— 上述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
,
第二十!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
》 :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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