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 第十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
《 《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
—。。
?
— (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
?
? : 《 (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 :(七)工伤康复的】确认;
】
!(八)旧伤》复发的?确,认;
—
—。 (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十)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 上述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 第二十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