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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
》
《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
!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
!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
! ,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
,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
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
》 (!。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
:
,
? : :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 (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
】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
】 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其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工伤保险储备金【
》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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