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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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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条例/a>)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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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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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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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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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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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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