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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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条例/》a>)?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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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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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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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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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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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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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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