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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条【例/:a>)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   《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