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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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条例/a《>)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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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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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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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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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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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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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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