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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四十四条 【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  :  :    (二)【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      !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    《 ,。(四)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 ,     】    (五)【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     !   ? (六)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七)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 :。  :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由于—。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受援—人要求赔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七条 】 ,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当?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