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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 《     》 ,   (二)—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 ,。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        】(四:。),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     》  (五《)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    》     (六【)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七)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由于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受援《人要求赔《。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第四十七】条  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当》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