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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 !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四十四条 》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 《。   ?    《  :(二)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 《  :  :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      (四)!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    》    《 (五)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     》  :  (六)》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七)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由于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受援人要求赔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七条 《。 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当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