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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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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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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
】。 (:二)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 《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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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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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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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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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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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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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由:于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受【援,人要求赔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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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当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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