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  ?     》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   —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   【  第?三十四条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 ,  《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换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 :   》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  ?   第三十六条 !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费!。用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免》收档案资料查询等】费用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材?。料的复制费》用 :  — ,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公证?、司法鉴定》事项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     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 : 《。。     第—四十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职业规范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延期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   !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