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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 ! 《   ? ,第三十二条 —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       】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   《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 :     第三十】四条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换 《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 :     第【三十六条 》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费用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免】收档案资料查询【等,费用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材料》的复制费用》   】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公证、司【法,鉴定事项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     】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 !    《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职,业规范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延期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 —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