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     !。。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 》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   《  第三十四条 】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换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费用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  《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免收档案—资料查询等费用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材料的复制费用 !   【  第三十八条 】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公证、司【法鉴定?。事项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  :  :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 !。 ,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职业—规范: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延期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 ! :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