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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 【 《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 ,   ?   ?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      —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  :    《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 ,     》第,三,十四条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换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  ?  :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  第三十六条 】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费用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 :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免:收,档案资?料查询?等费用?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材!料的复制费用 【   【 ,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公证、司—法鉴定事项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    《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 —。  :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职业规范》。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延期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