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   ?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 ,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    第三—十四条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换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     第】三十六条 》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费用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免收档案资料查询等!。费用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材料的复制费用 ! , ?     第三十】八条 ?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公证、司《。法鉴定事项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 :     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 【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 【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职业规范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延期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 【  》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