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
—
:
》 第三》十二条 《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
!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 —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 第三十—四条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换
!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
: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
》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费用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免?。收档案资料查—询等费用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材《料的复制费》用
》
? 第三十八条 !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公证、司法鉴定!事项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
,
:
《 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
! 第?四十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
!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职业规范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延期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