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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 , , ,     》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 ,。 ?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 ?     —。第三:十四条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换 【 《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费用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   第三十—七条 ?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免收!档案资料查询等【费,用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材《料的复制费》用 :    】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公:证、司法鉴定事项】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    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 》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   !  :第四:十一条 《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职》业规范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延《期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 :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