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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  《   第四百—四十八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应,当裁定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      】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 , ?    《 ,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    —   ?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 ,。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  —   第《四百:五十条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  — ,   ?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   》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 : :   ?。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 :    —     》(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   ?    《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 ,   —  经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 》    第四百【五十一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 ,     第四百!五十二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 ?     —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 ,      【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 《    — 第四百《五十三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    【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  —  :。  : ,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    】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   ?  :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 ,        !。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 ,   ?     》 (六)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 《   ?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 ,  第四百》五十五条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