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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 : ?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 :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 《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    》 ,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 ,   第《四百四十《一条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    —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第【四,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     !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   ?  第四《百四十三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   》      (【三)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 ,  :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    】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  : 第四?百四十五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 ? ,     第—四百四?十七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