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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 》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     第四百!四十:条, ,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     第四【百四十一条 —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 ?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第四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   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     【第四百四十三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 ?        】 (三)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   《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  —。    《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 :     第四百!四十五?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第四百—四,十六条 《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     【第四百四十七—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