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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  —   第四百三十】八条 ?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   【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 《。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 《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     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     第四百】四十:一条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 :   《。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    》。 ,。第四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     !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 ?  :。  : 第:四百四十三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     !  : ,。 (三)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 》   ?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 ,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     》。。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   ?第四百?四十五条 》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     第!四百四十七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