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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 —     》。第四百三十》八条 ?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 ?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 :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     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     【第四百四十一—。条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  》。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     第【四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   ?  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     第四!百,四,。十三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   —  :    (三)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      】  :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  —   第四》百四:十五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    《第四百四十》七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