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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章: 《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 《     第四】百,一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    【 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第四》百一十?六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第四百一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 , :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 ?     —第,四百:一,十八条 《。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      【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 ?。    《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 《 ,  :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 ,     》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     》(五)?罪犯怀?孕的:; 【      —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 》   ? 第四百《一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  第?四百二十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   ?  第四百》二十一条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     第四【百二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 《。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  :    《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 , ,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    —。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 ,  《   ?第四:百二十五条 —。。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 ,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  》  :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 ,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    第四—百,二十七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    《。第四:百,二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       【。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   ?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     》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