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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     【  :  (?。二)属于《本院管辖;》    !     》(三:)被害人告诉; ! ?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 》 , ,。  第二《百六十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       !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 ,   《   ?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 ,     — ,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   ? ,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   ?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 ,   ?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 , ,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 ?       【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      】   (二)缺乏罪!。证的; 《  —。。 ,  :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     (四)被!告人死亡的; 】 :    》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  —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      —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第二百—六十六条 》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 《    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    】 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 《 ,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 《     第二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     第二!百七十二条》 ,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  第二《百七十三条》 ,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 》 , ,  第二百七十四条!。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   —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 , ?   ?  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     】。   ?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 ?    《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