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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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
】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
》 ,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
!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
《 ? ?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
—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
— 《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
《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
《 : 》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
:。
? 》 :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
: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
【。。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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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
,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
? 》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
》 ,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