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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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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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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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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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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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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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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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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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 ,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
《 : :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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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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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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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 ?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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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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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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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
!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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