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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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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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
!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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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
!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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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
》。 ?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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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 》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
》 ?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 :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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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 《 ,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
》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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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四条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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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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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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