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应当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提出明确的培训教学要求,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示范班和人民陪审员师资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规划和相关管理、协调工作,承担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可受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承担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任务。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定辖区内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教学方案。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提出接受岗前培训的人员名单和培训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结合陪审实务进行,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培训对象的要求有所侧重。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以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

    培训形式除集中授课外,可采取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

    岗前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6学时。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场所、培训设施和其他必要的培训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参加岗前培训合格的人民陪审员颁发《合格证书》。

    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的《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国家法官学院验证、发放。

    高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举办或委托中、基层人民法院培训机构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的《合格证书》,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验证、发放。

    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