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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任!
! , 第八条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
】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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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 第十《条,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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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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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表,一)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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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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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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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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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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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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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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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基层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主要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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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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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提交?以下材料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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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 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各地法【院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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