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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     【第一条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第》二条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     第三条 ! 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 : ,     第四】条,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     第—五,条  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     》第六条  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    】。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   第九条 【 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     —第,十,条,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    第十一条 ! 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  : 第:十二条  办理执】行协调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