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宗!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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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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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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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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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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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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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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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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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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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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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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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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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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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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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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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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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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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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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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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条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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