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宗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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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 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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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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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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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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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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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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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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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六条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 , 第五十七条—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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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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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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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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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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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 , 第六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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