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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 》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 :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 :  《   第《十,五条 ?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 《    《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  :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 第十八条 —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第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离职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 《    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 ?    《。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    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 《    第二十一】条, ,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   —  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第二十三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