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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  【。 ,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 》   ?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 《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  :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  ?  :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     【第十九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离职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 :     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 《    第二—十条 ? 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    】。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  —。   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