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