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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录!音录像 》    !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