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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录音录像 【。 《    《 第四十条》 ,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 ,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