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
【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 :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
】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