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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 》    《 第二十二条 【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     — ,  :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