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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   【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   ?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   ?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   》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     —第二十?三条 ?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