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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  《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  :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 ,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