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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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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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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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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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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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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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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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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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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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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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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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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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