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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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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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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六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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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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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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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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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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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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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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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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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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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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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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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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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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