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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 第 【二十六 号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 , 【2010年2—月26日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 , 》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