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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 ,   —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  《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