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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    》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