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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