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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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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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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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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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