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