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 ?第十五条 》 , 征收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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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市政府可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征收土【。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 (!。二)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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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拟订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
!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 》 , (六《。)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和丈量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后分类列表、套价!并,将确认结果在被【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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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当事!。人,对补偿的主体、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当事人仍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因其他原因!当事人?。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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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将征地补偿】预存款?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确保?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能及时足!额支付未足额—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得申办?征地报批手续—。也不:得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
— 征:地补偿预存》款,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足额【预先存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相应!土地的征《地补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
第十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 有征地预公!告的征地补偿—以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时的】土地利用状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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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单位的?安置人口数》。以征地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发?布了预公告的以预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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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制度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农村留】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确—定
】 第十九条 !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订后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支,付有关补偿》。费
》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村留用地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 ?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账册专户管理】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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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部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失地农民本人!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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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征收后》。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流转后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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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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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
—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清—理场地
】
》第二十二条 】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履行已】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决定拒绝》接受征地《补偿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征地补偿费提—存,手,续
【 《征地补偿费提存通知!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
—。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
— 第二十三条 ! 统征《土地在国家未使【用前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承租人签【订租赁耕《作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用:地,清场:。。时是否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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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和地貌不!得挖沙、取》土、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不得种【植生长期一年以上】的经济?作物
! 前款》所称统征土地是指】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付清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经【市土地?。主管部门确认土地所!有权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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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未】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用《地公告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用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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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管理、使】用的土地明确—征用的用《途和:。。期限: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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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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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已,经支付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开发建设前发出!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耕种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理、—。搬迁逾期不清—理和搬迁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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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中应—。当,同时明确对耕—种单位或者个—人,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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