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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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五《条 《 征收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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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市政府可—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征收土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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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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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拟订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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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 【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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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和丈量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后分:类列:表、套价并将确认】结果在被《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三日】
!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当事人对补【偿的主体、》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当事【人仍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因其他原因—。当事人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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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将征—地,。补偿预存款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确保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能及时足—额支付未足额—。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得申办征地报批】手续也不得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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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预存款!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足额【预,先存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相应土【地的征地《补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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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 : 有征《地,预公告?的征地补偿以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时的土】地利用状况计—算,
— 《被征:。地单位的安置人【。口,数以:征地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发布了预—公告的以《预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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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制度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农村留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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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订【后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支付有关!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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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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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村留【用地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 第二十条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账】册专户管理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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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部: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失地农民【本人: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社会保【险
】 土地征—收后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流转后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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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
【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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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市土地》主管部门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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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履:行已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决定拒绝接受征地!补偿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征地:补偿费提《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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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提存通知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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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 第二—十三条 》 统?征土地在国家未使用!前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承租人签订租赁耕】作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用地清场时是—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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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和地貌不得挖沙】、取土、《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不得《。。种植生?长,期一年以上的—经济作物《
【。 ?前款所称统征土【地是:指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付清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经市:土地主管部门确认】。土地所有权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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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未: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用地公告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用,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管理、使用的土地】明,确征用的《。用途和期限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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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用土—地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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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已】经支付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开发建设【前发出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耕种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理、—搬,迁逾期不清理和搬迁!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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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中应【。当同时明确对耕【。种单位或者个人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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