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