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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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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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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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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 ? 第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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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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