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