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六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和表彰与奖励。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标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的荣誉证书和标牌,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