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全文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