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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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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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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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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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 ,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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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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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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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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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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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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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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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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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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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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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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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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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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