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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   《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  ?。  :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    】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 ?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 ?      —。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  》   ?   ?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 《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   —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 ?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 ?   《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  《。。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