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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 : ,     第【四十二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 ,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    】 第四十六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