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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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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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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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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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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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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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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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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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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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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 , ,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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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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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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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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