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建标库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