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执行
!
《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
—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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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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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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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 《。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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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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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本案无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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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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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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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
【 ,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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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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