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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行 【  】 , ,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  ?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 ,    《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 :    《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 《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 :       【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  ?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