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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行 】     !第一百零三条 【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        !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 《        】。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    《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 《  :  第一百零八条 !。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     !  :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 :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