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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行 ? ? ?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 ,。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    】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    —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  》  :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