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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 ? :     》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 》     》 ,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   》。。     》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   ?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    》     (—四)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     》   ?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  —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的登《记结算应当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 :     前【款规:定以外?的,证券其登记、结算】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遵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 ? ?     第—一百五十条 — 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 《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   》。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    】  :   (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    【   ?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是结算!参与人共同的清【算交:收对手?进行净额《结算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 《   ?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