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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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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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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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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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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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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 ?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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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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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第一》百,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
! (》一)证券《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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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证券:投资咨?。询;
! 《 ,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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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 《 (五)证券】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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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证券做市交!易;
】 — (七)证券【自营;
【
】 (八《)其他证券业务
】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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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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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 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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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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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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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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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规模以及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
—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
【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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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
》。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
】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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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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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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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 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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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 ,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
,。
:。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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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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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 ? ?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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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
【 :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五)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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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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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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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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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