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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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
?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
: :。 , :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 第一—百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
,
? : : (一)证【券经纪;
【
《 》 (二)证券投】资咨询;
》
】 , ,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 《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
:
【。 ?(五)证券融—资融券;《
【。 (六!)证券做市》交易;
》。
【 (七)】证券自营;
!。
,
》 (八—)其他证券业务【。。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
《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 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规模以及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
》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
第—一百三十《。条 :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
,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
: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
《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 ,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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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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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
:。
?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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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
】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
! (三)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 : ,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 (五)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 , 《 (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
,。
! : (七)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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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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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