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券公司《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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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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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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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
》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
》 《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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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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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第一百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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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经纪》;
! 《 (二《。)证券投《资咨询;
】
—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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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融—资融券;
【
— (六)证!券做市交易;
!
? ? (七)证!券自营;《
— 】(,八,)其:。他证券业务》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
】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 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规模以及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
,。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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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
《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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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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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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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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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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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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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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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
? 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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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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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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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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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
:。 ,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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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
—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
!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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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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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 , (》五)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 【 (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 】(七)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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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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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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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 (一【。),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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