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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证券公司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 : :。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   —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   【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   第一百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         !(一)证券》经纪;? :  》       (】二)证券投》资咨询; 】     —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    《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  —   ?    (》五)证券融资—融券:;, ? :   ?      (六】)证券做市交—。易;: , 《        】 (七)证券自营;!    !。    《。 (八)其》他证券?。业务 》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     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  —    《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规【模以及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 , 《 ,  :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 ?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  ?   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   《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一》百四十条 》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 《     》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        ! (三?),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  (五《)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     】  :  (?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    】     (—七):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    【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