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券公司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 ,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
: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 》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 ,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 第一百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
— ? (一)证券经纪】;
【 (!二)证券《投,资咨:询,;
—
】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
—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
— (【五)证券《融资融券;》
,
:
【 ? (六)证券做市】交易;
《
】 :。。 : (七)证券—自营;
! 【。 (八)其他—证券业务
—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
【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
《 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
?
: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规模!以及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
》。。。。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
,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
,
: :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
》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
【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 ,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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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 ? 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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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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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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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
》。 》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
【 (三)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 ? :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五】)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
— 【(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
》 ? ? (?七,)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
—。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
! (?一)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 《。 ,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