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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捕!。捞业 ? 》    》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     【 ,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       】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   ?。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 :      —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 ?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 ?。 :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  》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 《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 ,  :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十六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    】 ,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  ?。   ?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    —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