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修订) 建标库

第四章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