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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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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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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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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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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