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养殖《业,
》
? , : 第十条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
?
《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
,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
?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