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全文 建标库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