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建标库

第十一章

    第九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依法取得疫苗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九十八条  国家鼓励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国际采购要求生产、出口疫苗。

    出口的疫苗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九十九条  出入境预防接种及所需疫苗的采购,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条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