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疫!。苗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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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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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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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
— : 第三十四条 】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组织采?购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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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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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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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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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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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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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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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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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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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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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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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 ?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处置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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