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疫苗流通《 《     】第三十二条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 【。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    第三—十三条  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 【    第三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组织采—。购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五条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 ,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     第!三,十六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 》 ,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 : :  《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 ?     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   第三十八【。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 》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 ?     第三十!九条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处《置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