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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疫苗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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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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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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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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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组织采?购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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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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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 第三十六—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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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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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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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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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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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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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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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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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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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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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处置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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