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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