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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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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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 ?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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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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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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