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简!易程序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 :。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
【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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