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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简易程》序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 ?    《 ,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 ,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 》 ,    《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第【二百二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