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强制措施
】
?
第六【十六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
— ,。 ,。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 :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
?
: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 ? ?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
《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 :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
,
: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第七十】六条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
!。第七十七《。条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
《 第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
,
: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
,
《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
第八【。十二条 《。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 :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 ,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 :。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八十四条 【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 — (二?)通:缉在案的;
】
,
: (!三):越狱:逃跑的?;
》
】 (?四)正在《被追捕的《
《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
:
—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 ,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 :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 第八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 ,。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
】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
】 ,第九十四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
》。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
》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