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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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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
—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 》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
《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
》。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 ?。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 :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
第【七十二条 》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 第七?十四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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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 ?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
?。 《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 ,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
【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 ,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 ?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 : (二)通》缉在案的;
!
: (!三,)越狱逃跑的;【
:
【 》(四)正在》被追捕的
—
《 《第八十五条 —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第】八,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
:。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第九十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
,
, 第》九十五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