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 第六《十六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 第六十八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 :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 《。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
《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
?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十一条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
?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
》 第七十六条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
: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第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第【八十条 《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
!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
,
,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
,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 ?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 》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
!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 : :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
?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 》 (二)通》缉在:案的;
—
— (三)越!狱逃:跑的:;
《
! (四)》。正在被?追捕的
—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 》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 《。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
: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
第】九十四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 ?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
, : 第九十九—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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