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
《。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 :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 :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
— , ,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 ,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 ? 第七十五条 【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
》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
【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
: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
:
》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
》。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 ? ,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
?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
,。 《 :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八十四》条 :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 — (?二)通缉《在案的;
】
《 , (三)】越狱逃?跑的:;
! (四】。)正在被追捕的
】
—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 第八十六条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
【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 : 《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
,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
《。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第九十九《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