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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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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十六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
》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 ,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
【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
? :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
》 ,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 ,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
:
? 第八十一条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 ,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 ,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 》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 ,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
? , 》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 【(二)通缉在—案的:;
?
— ?。 (三》。)越狱?逃跑的;
》
【 (四】),正在被追捕的—
: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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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 第八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 ,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 第九十三条 】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
,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
,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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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
第九十!六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 , , 第九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
《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 第一百条 【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