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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契约】 —    》 第一?百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的或原没—有续期权利而—获得续期的超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而不超—过,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一切土地》。契约承租人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补地价但需每!年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