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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契约 】 :  ? ,  :第一:百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的或原没有续期权利!而获得续期的—超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而:不超过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一!切,土地契?约承租人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补地《。价,但需每年《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