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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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的《或原没?有续期权利而获得续!期的:超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而不?超过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一切土地契约!承租人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补地价但需每年【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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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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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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