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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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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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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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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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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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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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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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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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条 ?。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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