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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留置权 —   【 , ,第二百三十条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第二百三十》三条 ?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第二百?。三十四条《 ,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