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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编 — 【。 第四章 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 ?  ?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   ?。 第四十四条 【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