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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 ,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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