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
—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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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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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 ,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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