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六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