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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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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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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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